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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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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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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安全管理条例(总则)

1. 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是聚集、培养优秀科学家、年轻后备力量和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大型仪器设备和先进设备较为集中的地方。为了使实验室科研教学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实验室自身特点,特制订本条例。

2. 实验室安全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实验室成员的人身安全、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防火、防水和防盗等。

3. 实验室负责安全的主任(副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员的安全工作。

4. 保安负责实施实验室大楼出入登记制度,以及大楼的防水、防火、防盗工作。

5. 所有实验室成员必须实力安全第一的思想,任何实验(含野外地质调查)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6. 实验室定期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管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7.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实验室技术人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8. 注意人身及设备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9.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实验室技术人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10.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立即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11. 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拉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过实验室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前必须经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12. 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不得将门卡、各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13. 因违反操作规程并造成仪器损坏的,必须公开检讨并照价赔偿。如果事故责任人为研究生,则按学生赔偿20%,导师赔偿80%的处罚办法执行。

14.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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