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条例
一、总则
1.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是科研人员智慧的劳动结晶、是国家和实验室的宝贵财富、是科学研究的依据、是申请成果奖励及成果转移的重要凭证,为了加强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科研档案的形成
2. 科研人员要及时搜集、积累、保存各种与科研有关的材料,在项目(课题)结束后整理完毕,并移交到实验室办公室统一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申报科研成果奖励。
三、科研档案的内容
3. 项目申报表、计划任务书、上级单位的项目批复文件、科技三项费用用款计划表和使用情况。
4. 验收报告,结题报告等。
5. 协作单位协议、合同、相关报告等。
6. 验收和申请成果奖励材料等。
三、科研档案材料的整理
7. 对归类的科研档案要分类进行管理,格式力求统一,电子版和纸质版均需留存。
四、借阅
8. 实验室成员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借阅科研档案,但不能携带离开或转借他人。实验室以外人员查阅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只能在实验室进行查阅。
五、附则
9.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