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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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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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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条例

一、总则

1.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是科研人员智慧的劳动结晶、是国家和实验室的宝贵财富、是科学研究的依据、是申请成果奖励及成果转移的重要凭证,为了加强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科研档案的形成

2. 科研人员要及时搜集、积累、保存各种与科研有关的材料,在项目(课题)结束后整理完毕,并移交到实验室办公室统一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申报科研成果奖励。

三、科研档案的内容

3. 项目申报表、计划任务书、上级单位的项目批复文件、科技三项费用用款计划表和使用情况。

4. 验收报告,结题报告等。

5. 协作单位协议、合同、相关报告等。

6. 验收和申请成果奖励材料等。

三、科研档案材料的整理

7. 对归类的科研档案要分类进行管理,格式力求统一,电子版和纸质版均需留存。

四、借阅

8. 实验室成员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借阅科研档案,但不能携带离开或转借他人。实验室以外人员查阅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只能在实验室进行查阅。

五、附则

9.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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