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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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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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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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环境卫生条例

1. 优雅的工作环境、整洁的实验室大楼既是实验室的外在形象,又是实验室运行管理水平的内在体现,同时有利于实验室成员在此舒心地从事研究工作。

2. 实验室由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专门负责实验室的环境卫生。

3. 保洁人员应每天打扫实验室门厅、楼梯、走廊、洗手间的卫生,做到窗明几净、一尘不染。

4. 保洁人员应每周打扫实验室、办公室(工作室)、会议室等的卫生,为实验室成员提供一个明亮舒适的工作环境。

5. 如有参观、检查、外事等重要活动,保洁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完成保洁工作。

6. 保洁人员的职责还延伸到实验大楼的周边环境(如配合古脊椎所做好绿化等工作)。

7. 每一位实验室成员必须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成果,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实验室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吸烟、严禁吐痰、严禁乱扔果皮等杂物,违者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将拒绝其进入实验室。

8. 严禁衣着不整或穿拖鞋进入实验室。

9. 闲杂人等不得在实验室附近逗留。

10.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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