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设备使用开放基金管理条例(暂行)
一、总则
1.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仪器设备在科研和教学工作中的作用,鼓励仪器的开放使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2. 仪器使用基金是由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批准设立,用于资助实验室以外人员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测试费用。
二、基金资助对象
凡是实验室以外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或单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均可申请实验室指定的仪器设备的开放基金。本实验室人员不能申请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开放基金。
三、基金资助标准
1. 实验室以外人员或单位用户同意与我实验室合作发表研究结果,并标注实验室资助的,则可由实验室提供全部资助。
2. 仅标注实验室资助的,则可由实验室提供部分资助。
四、基金的实施程序
1. 申请人填写“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申请书”。
2. 实验室负责对申请开放基金的实验项目和使用机时等进行评审。
3. 获准使用开放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到实验室交纳经费后方可使用仪器设备。
4.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完成的科研成果和论文上应注明“获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设备使用基金资助”。
五、开放基金申报及评审
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申请时间为每月1—5日。填写好申请书,交实验室审核后进行评审。
六、奖惩办法
1、对利用仪器设备使用基金取得较大成果者,经实验室评审、确认,可进一步增加使用开放基金的额度,减少收取自筹经费的比例。
2、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实验室,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将停止使用开放基金。
七、其他
1、本实验室设立的“设备使用基金”由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实施具体管理。
2、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在本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