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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研究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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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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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固定研究人员管理条例

一、总则

1.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是实验室人员构成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实验室科研的骨干力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应是在职的、对本实验室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研人员。固定研究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研究动向和发展趋势并带领或协调或参加科研群体的研究工作,并应能做出高水平研究工作。

2. 为了充分发挥固定研究人员的积极作用,规范实验室的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二、固定研究人员的职责

3. 所有固定研究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实验室的公共财物、仪器和设备,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实验室组织的活动。

4.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内外重大项目,高质量的完成科研任务,多出成果、快出成果。

5. 固定研究人员发表成果的署名第一单位应为本实验室,否则,经实验室委员会审议后提出警告并公示。

6. 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

7. 为了培养人才、搞好队伍建设,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培养的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8. 固定研究人员必须每年年底向实验室提交年度科研成果;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在每年年底提交工作总结。

9. 在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及正式场合,要积极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积极宣传实验室的成果。

三、固定人员的权利

10. 固定研究人员有对实验室的管理、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11. 固定研究人员可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办公室及科研用房,以及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公用设施。

12. 固定研究人员经实验室批准可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学术交流。

13. 固定研究人员可获得发表科研成果的奖励津贴(具体办法参照实验室成果奖励条例)

14. 固定研究人员可申请实验室及上级单位能够提供的各种研究或课题经费,但必须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 附则

15.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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