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流动研究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暂时未进入实验室固定研究成员名单的古脊椎所正式职工、获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实验室以外的研究人员、应邀来实验室进行互访合作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实验室的研究生和博士后等。所有实验室的研究流动人员均属于实验室成员。为了规范流动研究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研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流动研究人员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1. 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
2. 流动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与实验室有关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以及科普宣传工作。
3. 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其研究工作由实验室的课题负责人负责。
4. 流动研究人员可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办公室用房、仪器设备和公用设施。
5. 流动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科普)、与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共同完成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科普)、研究者本人受到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科普)在发表时,署名单位应为本实验室。
6. 流动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将上年底内取得的科研成果提交实验室备案,符合成果奖励规定的可予以发放奖励津贴(详见实验室成果奖励条例)。
7. 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8. 流动研究人员在结束实验室的工作前,需清理个人物品,归还所租借的公共用品。
9.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