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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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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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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研究生工作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国家重要的基础科研基地,同时也是科研后备人才的培养基地。为了加强研究生的管理,使实验室管理更加规范,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1. 实验室的研究生,在保证在职科研人员工作的基础上,享有对实验室仪器及公用办公设备的使用权。凡是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等从事与基础研究无关的工作,或故意毁坏实验室仪器设备、办公用品、耗材等,实验室有权终止其使用权。

2. 实验室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实验室各项学术活动,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会议并做报告。

3. 为充分反映实验室以及导师对学生的培养,实验室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要以实验室为署名单位。

4. 实验室研究生要在实验室的支持和领导下,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或自行组织研究生内部各种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5. 实验室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实验室和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

6. 实验室研究生须爱护实验室的公共财物、仪器设备和办公设施,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重视技术安全和劳动保护。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确保人身安全。

7. 研究生不得擅自站专用、挪用他人的仪器、试剂、耗材等。

8. 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认真阅读仪器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凡不按照实验室规定进行违规操作的研究生,实验室有权拒绝其使用。

9.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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