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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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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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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条例

 

1. 本着对外开放的原则,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积极开展多渠道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为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地位及影响,以及促进国内外合作研究,特制订本条例。 

2. 为了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实验室的影响力,实验室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通过出访、进修、考察、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了解国内外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与国内外同行建立合作联系。

3. 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欢迎广大科研人员、在读研究生来实验室进修。来访学者以及研究生均需围绕实验室的总体发展目标,在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上开展研究。

4. 实验室不定期举办国际、国内相关领域的会议,邀请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参会。

5. 实验室要经常性的组织各种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来实验室做学术报告。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由实验室支付一定费用。

6. 实验室不定期邀请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回实验室工作交流,并邀请为实验室做学术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实验室承担客座研究人员访问的部分经费。

7. 实验室研究人员在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交流时,有义务宣传实验室的科研工作,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8. 实验室所有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均须按古脊椎所科技处有关条例执行。

9.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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