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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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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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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暂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实验室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实验室的高水平学科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并制定本条例。

一、访问学者的管理

本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联系人制度,对经实验室批准的访问学者,本实验室确定相关的学术带头人为其联系人,负责与访问学者建立联系,安排访问学者在实验室的研究工作和学术交流等相关事宜。

二、基金申请指南

1. 实验室每年申报受理和立项时间:每年受理1次,截止日期为:930日;

2. 基金申请

申请人认真填写《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3. 基金审批

访问学者项目经专家评审、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并确定资助金额。获得通过资助的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实验室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在当年12月底前通知申请者。

三、基金管理办法

1. 访问学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访问学者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科院重点实验室专项运行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经费在研究所财务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基金的使用范围仅限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的费用,包括实验室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

项目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本实验室。

2. 访问学者项目的结题

访问学者完成访问计划后,需向实验室提交工作总结和研究报告;实验室将对项目完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对完成情况优秀者在下一年度基金申报中予以优先资助。课题结束后对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及时告知实验室。

3. 项目成果归属

与本访问学者基金有关的各项书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和研究报告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实验室。

四、附则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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