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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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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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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运行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依托于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是进行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体制

第二条 实验室在中科院的指导下、在古脊椎所的直接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通过机制、制度和手段的创新,实现科学、高效的运行和管理,充分调动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出成果、出人才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 实验室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机构,设立主任、副主任岗位。主任由古脊椎所推荐提名,副主任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提名,由研究所聘任。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领域里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在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四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设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决定实验室的重大学术事宜,审定开放课题,组织成果评价等。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成员和流动人员。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员、来访人员、博士后以及在读研究生。

三、运行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的职责包括:定期召集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科研工作任务;按照实验室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转和良好维护;组织日常学术交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等。

第七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展开工作,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听取并审议实验室主任年度工作报告、检查和审议内部和开放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评审科研成果、并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课题指南、学术活动计划进行指导。

第八条 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和人才流动制度,引进客座研究人员和流动人员。

第九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活动,积极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实验室访问交流。

第十条 建立实验室开放课题制度,吸纳更多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与实验室合作,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实验室国内外影响力。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确定,做到岗位到人、各司其职、各司其责。

第十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成绩,经过考核之后,按照国家和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实验室经费管理,实验室专项经费由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放运行经费、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建设经费几方面构成,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四条 加强实务公开力度和网站建设,实验室各项重大事项决定均在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辐射、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辐射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事故、防辐射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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