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行政管理制度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副标题:
发表日期:2012-07-18
打印 文本大小: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1. 为了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条例。

2.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中科院委托成立,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审议机构。

3.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由实验室推荐聘任。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原则上研究所内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对实验室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意见与建议;

2)审议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指南,评审开放基金项目,确定资助课题;

3)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开放交流、人才培养等内容;

4)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

5)对实验室组织管理方式提出建设性意见;

6)对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

5.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通讯会议,征求委员们的意见,汇报和联系工作。

6. 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

7. 充分发扬民主,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并经三人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8. 学术委员会直接对实验室负责,有义务维护实验室的利益。

9.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便利,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10. 本条例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版权所有 ©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地址:北京市西外大街142号 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88369212 传真:010-68337001 电子邮件:kfsys@ivpp.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