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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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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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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总则)

1.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的重要物资技术基础。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2.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分属于6个技术平台中心管理,每个技术平台中心由一名责任研究员负责统一管理。责任研究员的主要职责为:制订该技术平台中心公用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制度;根据实验室科研任务、未来学科发展需要等,制订该中心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提交实验室会议审议。

3. 实验室6个技术平台中心由该中心责任研究员落实专业技术支撑人员专管。仪器管理人员要熟悉仪器的性能、操作,具有一般故障排除、校验和维修能力。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仪器出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报修;及时登记维护、保养和维修情况;指导、协助实验室人员进行仪器操作,开展数据分析工作;保证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仪器设备应具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如使用日期、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操作人员姓名等。凡不及时记录着,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5. 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6. 实验室以外人员若需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需申请实验室设备基金(详见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基金管理条例)。

7. 各类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熟悉该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严格掌握仪器设备的相关操作规范。对于未能熟练掌握上述两点的有关人员,须由实验室专业技术支撑人员现场指导、协助开展实验。

8. 对操作有严格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专业技术支撑人员操作完成。

9. 各类仪器设备出现技术故障、损坏或者老化,使用人应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

10. 本条例中未尽事宜详见各中心条例细则。

11.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所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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