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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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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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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车辆使用管理条例(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公务车的管理,保证科研及日常公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及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保证安全、优质服务、节约资源的原则,结合我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车辆原则上用于实验室人员的野外科学考察,及应急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务用车)。

第二条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车辆卫生、车况检查、车辆定期保养、定期上缴养路费、办理车辆保险和车辆年检等。

第三条上述野外考察及日常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须为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在职人员,且须具有良好的野外及市区驾驶经验及信誉。

第四条京内公务用车,原则上仅限定于工作日期间,如且须周六、周日或节假日进行公务用车,须在申请用车时附特殊说明。用车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实验室网站预约登记;预约成功后、用车前到实验室管理部门进行详细登记(见附件),包括驾驶员姓名、所在课题及所在课题负责人签字,领取车钥匙、油卡和行驶证,用后及时归还。车辆夜间必须驶回研究所存放地点;如确不能返回研究所,须经课题负责人批准,并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

京内公务用车收费标准如下:

1.使用时间在7小时以内,收费3/公里;

2.使用时间在7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公里数不超过200公里,按天数收费,每天700/天,超出公里数按4/公里加收;

3.使用时间按钥匙的交接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4.公里数按出车、还车时车辆电子里程表计数核算;

5.付款采用课题转账形式;

6.在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经课题负责人同意使用车辆进行野外科学考察的,须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预约、登记、排序;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排序,则由课题负责人间协商解决,并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野外用车收费标准如下:

1.用车燃油费用由申请课题承担;

2.收费300/天;

3.该标准仅限于野外科学工作,课题转账须与课题野外报账联动执行;

4.在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使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须爱惜车辆,由于驾驶不当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课题承担;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有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他人代驾,须得到课题负责人及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发生违章等情况,须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因违反上述规定或交通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车课题或驾驶员负责。

第七条车辆由管理部门定期检修和保养。未经允许使用者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野外工作期间到达五千公里保养期限,由使用课题负责垫资在当地正规保养厂家保养,回所后持发票交由实验室管理部门报销,并报保养公里数备案。预期不保养或到非正规厂家修理车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第八条为保证车辆正常使用,使用者应保证使用后油箱至少存有四分之一燃油量,违反规定者将被记录为不具良好信誉。

第九条车辆不得私用、私自转借,如有发生,则在此期间出现违规、损毁、失窃等,全部损失由该使用者承担,并被记录为信誉不良。

第十条如发生违反本条例、发生重大事故以及本条例未详者,实验室管理部门将记录在案,并作为未来用车资格的参考,并保有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管理部门所有。

 

  

             中国科学院脊椎动物演化与人类起源重点实验室

         二○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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